提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給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
周某與潘某通過網絡相識,2012年上半年開始同居生活。2012年11月潘某發現自己懷有身孕,雙方遂登記結婚?;楹笈四秤?013年3月生育一女周某某。2013年10月18日周某通過親子血緣關系鑒定發現周某某非自己親生女,隨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并要求潘某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潘某承認婚前與他人發生關系的事實,但當時二人還未結婚,并未違背夫妻忠誠義務,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
【律師評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潘某在明知自己婚前多伴侶且不能確定真實受孕情況的背景下,而從事與周某建立婚姻關系的民事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該過錯才是造成周某精神損害的法律原因。潘某的過錯行為與精神損害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潘某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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