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石某與原告黎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周某與被告陳某原系夫妻關系(已于2015年6月8日離婚)。2015年3月28日,原告石某與被告周某就勝景嘉園小區13棟405號房屋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周某向原告石某轉讓上述房屋,轉讓金額為256 000元(含煤氣開通、維修基金等其他一切費用),房屋過戶費用由原告石某承擔。2015年3月29日,原告石某向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購房款256 000元。
該房屋系保定利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安置房,面積為114.28平方米。被告周某收到上述房款后,向保定利德置業有限公司補交了94 000元房款。至今,被告周某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雙方亦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15年7月2日,被告周某以欺騙手段將上述房屋以280 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楊某,楊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周某支付購房款200 000元,但被告周某一直未向楊某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票據和鑰匙。2015年9月4日,楊某發現該房屋已售予原告石某后,以被告周某對其實施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被告周某抓獲歸案。2015年8月8日,法院判處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詐騙罪。兩原告以本案涉案房屋系安置房,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陳某是否應在本案中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陳某應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陳某雖然未在合同上簽字,但本案所涉合同簽訂的時間、交付房款的時間均發生在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時,法院應對此類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二,石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周某,一次性支付了勝景嘉園小區13棟405號房屋的購房款256 000元。周某收到上述房款后,隨即用該款向保定利德置業有限公司補交了勝景嘉園小區13棟405號房屋所需的94 000元房款。該行為系周某、陳某夫妻雙方受益的夫妻共同生產生活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對外所負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應認定該債務屬于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債務。但在本案中,陳某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周某所收的256 000元房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為此,該債務不能認定為周某的個人債務。
第三,陳某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聲明,本案的涉案房屋已歸周某個人處置,陳某聲明其自愿放棄對勝景嘉園小區13棟405號房屋主張任何權利。該聲明系兩人離婚之后的聲明,不能對抗原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人,不能成為陳某本案不承擔責任的理由。因此,房屋轉讓協議無效后應返還的256 000元房款及利息損失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陳某在本案中也應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陳某承擔責任后,可以通過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周某追償。
【審理】
一審法院判決:一、限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石某、黎某返還房款256 000元及利息損失;二、駁回原告石某、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石某、黎某不服一審判決病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故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限周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訴人石某、黎某返還房款256 000元及利息損失。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時,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果夫妻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對外所負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應認定該債務屬于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債務,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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