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對結婚不久的夫妻,婚后積蓄了共同財產6萬元,用2萬購置了家庭必需品,余款4萬元全為男方自費攻讀醫科大學而花費。男方拿到文憑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即向法院起訴離婚。
最后,法院判決離婚,并在分割2萬元共同財產時照顧了女方。女方因男方讀書用去4萬元而取得醫師資格,提出男方讀書這4萬元應該分割,從而提出了法律是否保護夫妻“無形化共同財產”的問題。
【評析】
夫妻共同財產演變有三種方式,即消費、處分和轉化。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創造的財產是消費為主渠道,財為生活所用,自當因消費而解生活之需。但是,消費不是使所消費之物絕對消滅,比如攻讀學業,近似于智力投資,此類消費不通過人體內臟功能排泄,而是以投資的造化提升生存能力,并為以后物質生活創造條件。處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對共同財產的處置,屬常態性方式。而轉化,即案中楊連長的妻子劉某,因丈夫的資助使她由一個不起眼的護士完成醫科大學學業并獲得醫師資格,身價倍增;有形之夫妻財產在他(她)們身份倍增之時提升了其生存能力和謀生手段,實現了有形財產向無形財產之轉化。此財產之無形連接著有形,反映著有形,體現著有形。無夫妻有形之共同財產,則無法造就此夫妻之無形財產。
攻讀學業的人的一切開支并非其打工所掙的外快,是他(她)一人在消耗夫妻雙方之共同財產。而另一方之所以無私的供其讀書,是考慮夫妻感情,向往今后學業有成給家庭帶來幸福而絕不是希望帶來災難。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夫與妻,攻讀學業和守家勞動,只是分工不同,都是在建設此特定家庭。若離婚之時忠誠守家者連其付出的本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都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則法律存在的根基必將在民眾中喪失。
離婚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必須堅持離婚主體的利益平衡原則。本案中因一方攻讀醫科大學,致使原本恩愛之夫妻各居一方。當一方獲得醫師資格提升了生存技能后,另一方居家勞動身價毫無改變;一旦離婚,有技能的人能夠憑借自身專長為自己一方創造幸福;無技能一方付出了共同財產卻得不到回報。此種離婚問題上的利益不平衡,違反了社會的公平原則和社會主義家庭成員平等的原則,違反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之社會分配原則。是嚴重脫離實際的,也是與社會主義法治相背離的。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205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