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2年8月確立戀愛關系,2003年2月生育男孩。同年6月辦理結婚登記?;楹鬀]有財產、債務。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導致婚后夫妻關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訴稱,由于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楹蟊桓嫘郧榇直?,毆打原告,并且好逸惡勞,賭錢買碼,導致夫妻感情不和。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由被告出撫養費。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要求小孩由被告撫養,由原告承擔撫養費。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
二、小孩由被告撫養,由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撫養費12000元(當即兌現),原告對享有探望權。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夫妻關系是建立在足夠的了解上的,不可閃婚以致于婚后感情破裂,給子女帶來痛苦,如本案中由于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被告性情粗暴,毆打原告,并且好逸惡勞,賭錢買碼,導致夫妻感情不和選擇離婚,對子女的成長是很不利的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229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