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據此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精神,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限包括兩種情況:
(1)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以內,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照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2)20年訴訟時效期間。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梢哉f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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