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這二種合同有相同點,都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為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但是有顯著區別:
第一,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目的;而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只為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不得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居間人自己的名義代為訂約。
第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
本案中,乙接受甲的委托后,不僅找到了司機丙,而且以甲的名義與司機丙簽訂了貸物運輸協議,雖然在協議上乙將自己寫為中介人,但這只是乙的一廂情愿的自我認識,乙的行為表明其是為甲處理貨運業務的受托人,因為居間人是不得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因此,乙和甲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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