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7月13日11時許某石場因要放石炮開采石片,為確保石場周邊的人員和財產安全,葉某叫梁某、被告魏某駕車離開石場躲避,當被告魏某在倒車時沒有注意站在其駕駛的桂A****貨車后面的葉某,致使桂A****貨車碰倒葉某后被車右后輪碾壓。葉某經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0年7月13日12時40分死亡。
另查明,原告葉某A系死者葉某之父,葉某A與其妻(已故)生育兩兒一女,即兒子葉某B、葉某、女兒葉某C(已于2005年5月1日病故)。死者葉某于1975年12月27日出生,其與錢某系同居關系,于2004年3月27日生育原告葉雨。葉某死亡后,原告葉某A、葉雨與被告就賠償問題協調未果,原告葉某A、葉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在訴訟期間,錢某于2010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葉某D。葉某D的法定代理人錢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葉某D作為本案的原告參加訴訟,并要求賠償葉某D生活費等經濟損失。
又查明,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唐某。被告唐某雇請被告魏某為其駕駛桂A****號重型自卸貨車進行營運。
桂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交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從2010年2月24日至2011年2月23日止。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而造成傷害的,須賠償醫療費、因誤工而減少之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須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之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育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歧視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須保留胎兒之繼承份額。
法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被扶養人”的解釋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之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所謂遺腹子,是指孩子還沒有出生,父親就死亡,孩子出生后即被稱為遺腹子。遺腹子享有生活費賠償之請求權,不能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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