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長期有承攬房屋修建等工作,劉某系從事機械修理的維修工(有維修資質)。在2011年7月16日上午,張某讓劉某來其建筑工地為其焊接獨門吊機。在吊機焊接完成后,劉某在安裝獨門吊時,吊機支桿上升后卻開始突然下落,劉某不慎被砸傷。事故發生后,張某為劉某墊付醫療費30862.81元,另支付8800元作為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經鑒定,劉某右下肢功能障礙屬Ⅸ級傷殘。劉某上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自己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后續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等損失。
【評析】
幫工,指幫工人自愿或應被幫工人的邀請,為其提供勞務,并按照被幫工人的意愿,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的行為。幫工一般分為義務性和有償性幫工兩種形式。若是幫工人在勞動中發生事故受到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責任。
承攬關系,是若干承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在定作人與承攬方之間產生的關系。按照《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在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會給付承攬人所定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定作人購買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而不是勞動過程。因此,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損害,都應當由勞動者自己承受,定作人并不承擔責任。只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發生過錯的,才由定作人承擔責任。這就是幫工和承攬兩者關系的根本區別。
本案中,張某請劉某焊接獨門吊,二人之間訂立了口頭的修理合同。修理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是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已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修理工作的范圍不僅包括了修理機器,還包括修理后檢查機器的功能是否已恢復正常和將機器回復至正常使用狀態。劉某在焊接完成后,與張某等人一同將獨門吊的支桿升起應屬于對機器的檢查行為;而通過升起支桿使吊機回復至正常使用狀態的行為,屬于修理工作的范圍,雙方仍是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發生的損害賠償訂作人不負責任。鑒于本案中,定作人張某不僅不提示劉某注意安全,還參與違規作業,對向某受損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劉某在焊接工作完成后,對獨門吊的安裝仍然屬于維修工作的范圍,雙方的法律關系未發生改變,仍屬于承攬合同的關系,此時發生的損害賠償應當由承攬人,即本案原告劉某自己承擔主要責任,而張某需要負次要責任。#p#分頁標題#e#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某在完成承攬工作后,幫助被告張某安裝吊機時受傷,故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即本案被告張某承擔。但鑒于原告劉某在幫工活動中危險作業,其自身有一定的過錯故判定由原、被告按3:7的責任比例來進行劃分。后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了原判決,對原告劉某的損失由原、被告按6:4的責任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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