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標的物時,買受人主張減價,出賣人拒絕減價而主張修理、更換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裁決?
出賣人關于修理、更換的主張不應具有優先地位。在出賣人違約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對買受人的保護,故某些人對違約救濟方式的選擇權亦應優先與出賣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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