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祁小姐與魯先生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10月登記結婚。2002年3月,祁小姐生育一子取名小魯。近年來,雙方因懷疑對方有婚外情而生矛盾,魯先生對小魯是否自己親生產生懷疑。
2012年5月,祁小姐提出離婚。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魯先生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3月做的親子鑒定報告一份,該報告結論為魯先生與小魯的親緣關系不成立。魯先生同意與祁小姐離婚,因小魯非其親生,要求祁小姐支付20萬子女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10萬元。
祁小姐稱,魯先生提供的親子鑒定報告,非法院指定或委托,未征得雙方的同意,鑒定的程序不合法。庭審中,魯先生要求法院再行委托鑒定,祁小姐以魯先生單方的鑒定行為已經對孩子之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表示不同意再次進行親子鑒定。
【律師分析】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魯先生單方委托的親子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魯先生與小魯之間是否存在親緣關系。
法律及法律的適用應以保護親子關系的安定性為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的規定,親子鑒定原則上應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現祁小姐及小魯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重新進行鑒定不可能,魯先生一方委托的鑒定報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否定雙方親子關系的證據。因此,魯先生根據單方的親子鑒定報告提出的主張,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魯先生與小魯之間親子關系成立,駁回魯先生要求祁小姐支付20萬子女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10萬元的訴訟請求。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hyxg/hyjdal/67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