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許諾處理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合同。二者都是勞力的付出內容,都含有遵照他人要求處理一定的事務,從這些特點來看,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畢竟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也有明顯的區別:
1. 主體上的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的,受托人對外簽定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托人來負擔,受托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人并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委托合同中,實際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受托人實際是處于“中間人”的地位
2. 風險承擔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對此不承擔風險與責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風險由委托人來承擔。
3. 合同特征不盡相同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不具有有償性的合同不是承攬合同;而委托合同是諾成、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一般為非要式。
4. 接受的工作成果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處理一定的事務,這種事務的處理結果是一種客觀的結果,不一定包含著利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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