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參加訴訟,關鍵要看各被告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如果各被告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則不能委托同一找理人,因為各被告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時候,如委托同一代理人,則可能存在部分被告的利益被損的情況。反之則應允許多名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
1、民商事訴訟奉行當事人主義,充分體現意思自治。若共同被告基于對某一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他參加訴訟,則意味著他們相信他能夠代表其利益。至于代理人能否維護每個被告的利益,能否讓每個委托人滿意,則是任何當事人選任代理人時都會遇到的問題。此外,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參加訴訟,能夠減小訴訟成本,減輕負擔,這也是出現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現象的原因,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這一意愿。
2、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違背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表現為對等,也就是除了法律明確被告不享有的權利之外,原告享有的權利,被告對等的享有,這是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在民商事訴訟中,當原告是多人時,原告可以共同委托一名或兩名代理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不享有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因此,在委托代理人方面,被告應當享有同原告一樣的權利,即可以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3、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并不能防止共同被告串通損害原告利益。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代為訴訟行為的人。民商事訴訟的代理人在訴訟中沒有獨立的地位,他必須依附于被代理人而存在,這也正是民商事訴訟中代理人不同于刑事訴訟中被告的辯護人的根本地方,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其獨立的地位。限制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并不能限制共同被告串通損害原告利益,因為共同被告之間有很多機會接觸,串通的機會很多。
4、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排斥民商訴訟中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的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的幾起案例中,就有幾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訴訟代理人的情況??梢?,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訴訟中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是認可的。此外,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準許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訴訟代理人。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wtht/wtflpx/37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