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嚴禁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當事人承諾信托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對不得承諾保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并在簽訂信托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申明上述內容。信托投資公司在推介信托產品或辦理信托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該條款規定與信托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保本條款無效,我國法律并未名文規定個人之間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從股市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保本條款明顯侵害了雙方的利益,故在個人委托理財合同中保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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