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然而,保護被代理人不是無限度的,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就是對保護被代理人設置了限度,《合同法解釋(二)》第12條對以行為方式追認的規定即是對被代理人實施保護限制情形的另一種細化,其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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