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當機動車發(f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有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2009年趙某將身份證借給某位親戚購買了一輛二輪摩托車,后該親戚將摩托車轉賣給了韓某。2013年5月某日韓某駕駛該二輪摩托車行駛途中與行人秦某發(fā)生碰撞,秦某倒地受傷。
后交警大隊認定,韓某因無證駕駛,因而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秦某住院20天,花費了醫(yī)療等費用共計5萬多元,并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為十級。由于對事故責任及賠償金額雙方始終爭執(zhí)不下,秦某將韓某及摩托車的登記車主趙某訴至法院。
秦某認為,韓某作為肇事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某將摩托車出借給沒有駕駛證的韓某,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秦某要求兩被告共計賠償各項損失13余萬元。
韓某在庭審時辯稱,自己已經采取了一定的緊急剎車、避讓等措施,怎奈秦某完全無視這些警示行為,依然橫穿馬路,才會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因此秦某對于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過錯。而趙某作為車輛所有人,也應該對損害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趙某則辯稱,自己既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也不是出借人、出租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對受害人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律師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韓某陳述,摩托車是一認識的朋友放在家里讓他先騎著的,至事故發(fā)生的時候已經有大半年的時間,但他并不認識趙某。既然韓某不認識趙某,那么趙某不可能出借摩托車給他,也完全不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
【判決結果】
結合本次事故發(fā)生的視頻資料看,事故發(fā)生時秦某確未充分注意來往車輛和自身安全而橫穿道路,對本起事故也應具有一定的過錯。為此,韓某只需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韓某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秦某12萬元,另外需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的80%的費用,同時法院駁回了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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