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7月12日下午2時,呂某騎自行車行駛至某鎮一處岔路口時,遇上正要左拐彎的張某駕駛的小轎車,呂某跌地受傷。由于雙方車輛未直接發生碰擦,交巡警大隊出具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沒有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
司法鑒定所也出具有關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檢驗內容如下:未發現轎車上有碰擦痕跡和可疑附著物質,以自行車鞍座左后側和左踏腳倒地刮擦痕跡為依據,轎車與自行車沒有碰撞。自行車為避讓轎車時,向右急轉彎致使自行車左側倒地。自行車倒地時,與轎車有一定距離。張某的轎車處于保險期內。
事后呂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他醫療費163750.37元。審理中查明,張某已支付呂某11000元。
【評析】
張某主張是呂某自行車后輪卷纏了布條導致其跌地受傷??辈楝F場的交警表示自行車后輪鉸鏈與后輪軸承之間沒有纏繞布條,且據公交車視頻資料顯示,自行車行駛流暢,并沒有騎行障礙,同時,《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也明確:雖然兩車未發生碰撞,但自行車為避讓轎車,向右急轉彎致使致自行車向左側倒地。該報告排除了自行車系后輪卷纏布條而倒地的情形。因此,鑒定結論與相關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了張某的駕車行為導致呂某倒地受傷,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若有證據可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可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次事故中,張某駕駛的小轎車在行至事發路口轉彎時沒有提前減速慢行和避讓直行車輛、行人,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較大。綜上,張某與沈某的賠償責任比例為6: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且造成其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其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呂某因交通事故共花費醫療費163750.37元。有相關醫院記錄和發票等證據可以予以證實。因此,呂某的實際損失應為163750.37元。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醫療費用10000元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呂某予以賠償。其余153750.37元,張某應按照60%的賠償責任比例賠償呂某,扣除之前已經支付的11000元,張某還應賠償呂某81250.22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張某駕駛的機動車與呂某騎行的自行車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損害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法院通過鑒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認定是張某的駕車行為導致呂某受傷。轉彎的車輛本應不得妨礙允許通行的直行車輛、行人,法院因此判定張某與呂某的賠償責任比例為6:4。
據此,該院判決呂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醫療費163750.3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扣除張某已支付的11000元,張某還應賠付呂某81250.22元;其余損失由呂某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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