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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未發生二次事故的原車上人員發生死亡時,不應將其身份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仍應按其屬于車上人員,對其在車上人員險的賠償限額內,依法對其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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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駕駛員無證駕駛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更得以駕照過期為由拒賠,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照過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需在交強險范圍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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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娟雖是原告的親生女兒,但其在車下玩耍時因原告儲某駕駛保險車輛倒車不慎撞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娟應屬于第三者,故對于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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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合法借用了朋友宋某已投保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將其認定為是保險合同之內的被保險人,其享受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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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會為駕駛人員非技術性不當操作車輛和被盜搶車輛導致交通事故造成車外第三人損害承擔終局交強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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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時的上一統計年度。而并非侵權事故發生時的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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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張某駕駛的機動車與呂某騎行的自行車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損害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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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責任比例的劃定等方面應當以車輛沖撞在物理上危險性的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來分配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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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某在車門未關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造成原告黃某從駕駛室掉下被本車左后輪碾壓傷,被告陳某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乘坐行駛中的機動車沒有佩戴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原告應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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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傷的學生為已成年的大學生,且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前有在外工作且有固定的收入,但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繼續在假期務工的,則其假期期間可期待的務工收入,應作為誤工費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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