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適當的整容修復費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日后實際發生了再另行起訴。
【案情】
2012年8月李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路右快速車道內行駛時,未能減低行駛速度遇徐某騎自行車右往路左橫過機動車道,李某采取避讓措施不當,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后輪與自行車后輪左側在路右非機動車道內發生碰撞,造成徐某身體和面部多處受傷及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出院后,徐某與被告李某因醫藥費的賠償無法達成協議,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以及保險公司支付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整容修復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萬元。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本案中,徐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之處在于:一是該醫院并不是整容醫院,對其整容修復治療情況所需的費用不能做出準確判斷;二是整容修復費用因時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且該費用目前并未實際產生,無法確定其具體需要的費用;三是被告不同意支付整容修復費用,主張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審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對此次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兩被告對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同意賠償且雙方之間同意賠償的差距不大,但對整容修復費8000元不同意支付。原告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面部皮膚受傷,需要整容,且醫療機構明確費用8000元,故請求整容修復費8000元應予認定。被告認為,整容費用應待實際費用發生后另行主張。
法院認為,原告徐某所提供的仙游縣醫院后續治療費用的證明不足以認定其必須進行整容以及具體所需費用,故對其該項費用不能支持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該案經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李某以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徐某各項費用62000元,整容修復費用待發生后另行主張。
更多侵權賠償類法律文章
http://www.ynssly.com/qqpc/
上海維權律師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114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