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2月25日被告某工會的司機徐某駕駛被告所有的小型客車由外出辦事,同車免費搭乘了徐某某、范某、蔡某、張某等人。在車輛行使至某路段處時,遇到謝某駕駛無牌貨車,在會車時因謝某措施不當,致使兩車相撞,造成客車乘車人蔡某、范某當場死亡,乘車人張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謝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某工會的駕車人徐某及乘車人蔡某、范某等對此次事故不負責任。
遇難者直系親屬認為范某搭乘被告單位車輛,被告就有將范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合同義務。根據好意搭乘及公平原則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某工會賠償原告損失8萬元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作為被告單位的駕駛員,其接受范某搭乘被告所有的車輛,則被告與范某之間已構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則負有將范某安全運達目的地的義務。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
【評析】
依據《合同法》第302條,該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傷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導致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事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項規定適用于根據規定免票或者持有待票又或者經承運人的允許而乘坐的無票旅客。”持該學說的人認為,同乘人和好意人之間是客運合同關系。本文討論的案例即是依照《合同法》第302條進行判決的。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的理由、標準或者說最終決定性的根本因素,是司法機關處理侵權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依據責任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可以將其劃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好意同乘中的好意者在搭乘他人的是善意之舉,是值得我們大力弘揚的,但是如果不分情況一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勢必會加重好意人的負擔有失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弘揚助人為樂的優良作風。因此,好意同乘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好意同乘的車輛運行者若能證明自己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有過錯的則應按照過錯比例劃分各方責任。我們在保護受害人的同時也要注意兼顧駕駛人的權利保護,這顯然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則以及一般道德評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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