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月,郁某為其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3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27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26日二十四時止。該商業險第四條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發生以下的行為,保險人不賠償。所列情形第一項為沒有駕駛證,持沒有審驗的駕駛證駕駛不是準假車型的機動車。第二項為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暫扣期間或有12分以上記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在保險期間內,郁某于2014年6月14日7時30分左右駕駛該保險車輛沿曹埠鎮上漫村九組東西砂石路由西向東轉彎向北行駛,遇有第三者張某駕駛蘇FYYY號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兩車相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受傷,兩車局部損壞。事故發生時,郁某持有的C1駕駛證處于逾期未換證狀態(其駕駛證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期滿后其未能及時換證,事故發生后,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換領了新駕駛證,駕駛證期限從2013年12月30日起繼續往后計算,有效期10年)。
2014年6月15日,如東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郁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三者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三者張某因本起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中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醫療費19624.67元。2014年3月26日,經如東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如東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處中心曹埠工作站主持調解,郁某與第三者張某就該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由郁某按責賠償張某該部分損失的70%即13926.27元,協議達成后郁某即時履行了賠償義務。
嗣后,原告向保險公司理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時,被告援引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以原告的駕駛證超期未檢、視為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3926.27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焦點】
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事故發生時,郁某持有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六個月,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換領駕駛證。而根據郁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商業第三者險合同條款的約定,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證,保險人不賠償。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自愿訂立的保險合同,屬合法有效合同,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上述免責事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使合同無效的情形,不是無效條款。只要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免責。
法院的處理結果對社會是有導向作用的,駕駛員的駕駛證已逾期仍上路行駛,屬于違規,對社會有危害,如果對這種行為,法院仍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無疑是由保險公司為違規行為負責,也會縱容駕駛員忽視行政機關對他們進行的行政管理,還可能會大量增加交通隱患。短期看可能保護了受害人,但從長遠看引導了不正確的價值觀,違背了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事故發生時,郁某持有的C1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其也未及時換證。郁某的行為視為無證駕駛,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第四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159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