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6日晚8時許,農尚星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經過國道廣西田陽縣頭塘路段,將一名醉酒的行人孔項撞傷,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農尚星無證駕駛車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孔項酒醉避讓不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農尚星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并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事故共造成孔項的家屬經濟損失136000元??醉椀募覍傧蚍ㄔ浩鹪V,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內賠償122000元,余額要求農尚星賠償。
法院審理后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內賠償122000元,余額14000元由農尚星賠償70%,孔項的家屬自負30%。案件全部履行完畢之后,保險公司以農尚星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屬違法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農尚星償付保險公司賠償的122000元。(當事人為化名)
【評析】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之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限額內給予賠償。這就是“交強險”的規定,里面沒有規定保險公司賠償之后可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權利,然部門條例列出無證、醉酒駕駛機動機發生交通事故可追償之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很難取得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人民法院須予支持:(一)駕駛人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之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時,人民法院須予支持。因此,本案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受害者孔項家屬全額122000元之后,根據此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向無證駕駛人農尚星全額追償其賠償的損失。
如果農尚星是承擔事故之全部責任尚無異議,本案之駕駛員農尚星承擔事故責任之70%,也就是說造成本事故有死者之責任,如果支持保險公司請求農尚星追償其賠償第三人死者孔項家屬全額122000元,對于農尚星來說就顯失公平。一方面,本事故的發生,由農尚星負主要責任,也有死者孔項負次要責任,因肇事車投保“交強險”并在保險期間之內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償受害者損失,這個限額包括農尚星和孔項兩人所負的責任。此外,若肇事車不投保“交強險”,農尚星在此事故中承擔122000元70%賠償額,而死者孔項家屬自負30%的損失額,只是因為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先予賠償122000元后,就能全額追償,把本屬于死者孔項承擔損失的部分轉嫁給農尚星,意味著農尚星可以向死者孔項家屬追償這部分賠償。然而,死者孔項家屬的這部分損失到底能不能追償是個問題。假設本案沒有上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情形發生交通事故,依現行法律規定,難道保險公司能向死者孔項家屬追償那30%的賠償額或者拒絕賠償那30%的損失?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167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