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5月16日,原告呂某無證駕駛桂L9G016號二輪摩托車搭載厲某從田陽縣城往田東縣方向超速占道行駛(事故發生時行車車速為60-70km之間),當行至國道324線1887km+200m處時與被告厲某某駕駛的桂FO2323號中型箱式貨車發生刮擦后側翻,造成原告呂某重傷、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呂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過道路中心線占道行駛,導致事故過錯作用過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厲某某駕駛制動不合格,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核載1980kg,實載25020kg)的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呂某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厲某某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呂某受傷后,于當日被送往田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2009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治療21天。醫院診斷:1、失血性休克;2、左上肢離斷傷;3、左膝部損毀;4、左肩部軟組織裂傷。呂某出院后,委托右江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評定呂某的傷殘等級為Ⅱ級(二級);呂某的護理依賴級別為二級護理依賴。
2009年7月22日,原告在德林義肢矯型康復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安裝左了大腿假肢。原告安裝假肢后,生活能自理。原告為挽回經濟損失而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依賴護理費等經濟損失。
另查明,桂F02323號中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鑫祥汽運公司某分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吳某,吳某雇請被告厲某某為司機。該車輛于2008年6月9日投保被告陽光財保某分公司,投保期限: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止。(文中人物為化名)
【評析】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賴他人之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是被護理者對護理人在生活上之幫助的依賴性的程度。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規定,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5項:⑴進食;⑵翻身;⑶大、小便;⑷穿衣、洗漱;⑸自我移動。判定其護理依賴的程度:⑴完全護理依賴(一級護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都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二級護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之中三至四項需要護理者;⑶部分護理依賴(三級護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之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
本案原告雖左大腿已截肢,但其右手及右大腿均還健康存在,配置殘疾器后仍可以進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自理之行為。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規的規定,原告不符合護理依賴之法定條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依賴護理費之理由不充分,應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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