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月6日18時許,被告陳某駕駛一輛重型普通貨車搭載黃某沿高速路由甲地往乙地方向行駛,行至A路段時,被告陳某發現其車駕駛室左側車門未關好,于是讓黃某關車門。由于沒有佩戴安全帶,原告黃某在關門的過程中不慎掉落下車,被本車的右后輪碾壓雙小腿,造成黃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到甲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雙小腿毀損傷并失血性休克;左股骨骨折;左脛、腓骨骨折;顱骨骨折。經治療,原告于2009年2月21日出院,住院45天,花費醫療費52831.10元。原告出院半月后又因傷口部分感染于2009年3月10日到2009年3月24日到乙地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3091.47元。原告在乙地人民醫院住院期間,于2009年3月18日到甲地人民醫院檢查,支付放射費293.30元。事故發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是陳某單方過錯導致事故,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黃某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黃某為了挽回經濟損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黃某賠償經濟損失。
而另查明,該重型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是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陳某;該重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強制保險,保險期自2009年1月24日0時起至2010年1月23日24時止。
【審判】
法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被告陳某在車門未關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造成原告黃某從車駕駛室掉下被本車左后輪碾壓傷,被告陳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而原告乘坐機動車在行駛時沒有佩戴安全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且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中開、關車門可能產生危險,但原告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原告應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本案的事實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定應由被告陳某承擔70%賠償責任,原告黃某承擔30%責任。因在本案中被告陳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剩余部分再按雙方當事人既定的責任比例分擔。因該重型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分公司對該重型普通貨車應負管理職責,但分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導致事故發生,分公司應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因該分公司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被告陳某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由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評析】
被告陳某在車門未關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造成原告黃某從駕駛室掉下被本車左后輪碾壓傷,被告陳某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乘坐行駛中的機動車沒有佩戴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原告應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案件事實與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應由被告人陳某承擔70%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因本案被告駕駛的車輛曾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的經濟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不足部分再按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分擔。因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該分公司對外不能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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