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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以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交給申請執行人,抵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用來賠償法律規定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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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規定的立法本意以及當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慮應準許證人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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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其印章是其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即使經過公司授權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也只能暫時持有和保管公司印章,若使用公司印章產生了義務,應公司承擔責任,而不是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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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之預約即承諾書已轉化為本約,本案之訴訟標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其實,在內容相對確定(特別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之文本,都有認定為本約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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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雖然租賃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不是租賃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租賃房屋的消防驗收卻是原告開辦飯店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之一,因被告家電公司在承諾期限內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驗收手續,導致原告無法辦理飯店開業前所需手續,致使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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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按照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原告李某已經向被告吳某支付房屋租金,應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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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物權法》第245條規定了占有返還請求權,但是該權利行使的對象應當進行區分,對于本身就是所有權人侵奪自己所有物的情形下,無權占有人是不享有返還請求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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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不在訟爭合同約定之內,而羅某確實使用了該廚房,且與收條載明的“廚房租金”相互印證,足以說明廚房的租賃合同已得到實際履行,該10000元應認定為廚房租金,不應抵作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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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營業執照不是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一般不能以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拒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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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需謹慎審查房產證,核對房產證與出租人身份。避免因為房產權屬問題造成租賃合同履行不能,上海律師認為案外人因素不可控,但簽約時務必審慎房產權屬、出租人身份及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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