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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訂立合同的,對合同要約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無合意之履行行為不能視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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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約后需加倍賠償轉讓金,其性質是附條件之加倍付款,還是違約金,應按利益平衡之原則,進行依法考量、調整,并作出相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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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吳某與孫某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孫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內告知吳某解除合同,店面轉讓費并不是承租人吳某的可期待利益,本案不存在孫某需對吳某補償轉讓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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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出現合同法第110條的情形時,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須予支持。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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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最終發生的合同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終止的法律效果而言,行使解除權需要包含各方面的條件,而并非將甲方在某種情形下能夠單方面解除合同約定為甲方的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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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之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之損失。當事人可以于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之損失賠償額之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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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約定認為如果被告實際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被告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論合同無法履行之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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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出租人將房屋整體出售的情況下,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對整體出售的房屋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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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產權人而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如果說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的,并就財產返還時附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也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就應該折價后歸財產所有人,這樣造成財產所有人發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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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拒絕簽訂本約的且無正當理由的,應適用立約定金的罰則規定。如已誠信磋商,但終因存在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本約無法簽訂,另一方要求適用定金罰則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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