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應以財產共有為前提。通常情況下,對家庭共有財產關系的認定,首先要區分動產、不動產。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標志,其共有狀態雖然有時難以直觀判斷,但借助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動產取得的原因、各當事人的出資以及對動產的實際使用狀況等可以作出綜合判斷;而對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輛)、不動產(如房屋)等的共有關系的認定,則主要通過登記來判斷。
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1、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關系的存在;2、家庭共有財產關系的形成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3、家庭成員之間可實行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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