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物分割
共有財產屬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可對共有財產進行實物分割。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廣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2、變價分割
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的,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愿采取實物分割方法的,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3、作價補償
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雖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實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愿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于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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