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男)與何某系夫妻,結婚7年,二人育有一子小徐。小徐四歲時,徐某偶然得知小徐并非自己親生,而是妻子何某與情人李某所生。為證實這一說法,徐某帶小徐去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徐某并非小徐生物學上的父親。在丈夫徐某的追問下,何某承認小徐是自己和情人李某的私生子,此事一直隱瞞徐某。徐某得知事實后,一氣之下將何某及其情人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與李某賠償其四年來對小徐的撫養費,并向二人主張精神隨還賠償。
【分析】
孩子并非自己親生,徐某卻在妻子的隱瞞之下,將小徐當做自己的孩子撫養四年。如今徐某得知小徐其實是妻子與他人所生,遂要求妻子與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失,以及四年來因撫養小徐而支出的費用。
對于徐某的訴求,人民法院應該怎么去評判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本案并非離婚訴訟,而是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離婚訴訟時,四種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必須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徐某并未提出離婚訴訟,而是向妻子何某與李某共同提出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其次,何某與李某共同侵害了徐某的人身權利。我國婚姻法中,明確夫妻雙方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忠誠。這是婚姻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更是婚姻當中,夫妻雙方所負有義務和享有的權利。本案中,妻子何某與情人生下小徐并將此事隱瞞丈夫徐某,則違背了婚姻本身所應具有的約束和要求。另外,李某作為第三人,本應尊重徐某夫婦二人的婚姻生活,卻與有夫之婦何某發生婚外情,其本質上也侵害了徐某在婚姻生活當中享有的權利。李某與何某生下小徐之后,隱瞞事實,讓徐某在誤以為小徐是自己的親生孩子的前提下,撫養照顧小徐四年,盡著一位父親應盡的責任、事實上卻并沒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因此何某與李某二人構成共同侵權;
然后,何某與李某對徐某的共同傷害,達到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從一般社會觀念和道德倫理上來判斷,妻子出軌,瞞著丈夫與他人生下孩子,是一種絕對被持以否定態度的行為。這對一個男人的自尊是極大的傷害,作為一個男人,對于妻子出軌,自己卻毫不知情的替他人撫養孩子,不是一個正常人能夠忍受的。因此徐某針對何某與李某對其的打擊而索要精神賠償,完全有理可依。
最后,徐某并未對何某提出離婚訴訟,因此二人依然是夫妻關系。而作為小徐的母親,何某也在小徐成長的過程中付出了心血,盡到了一個母親應當盡到的義務。據此,徐某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計算上應相應的減去何某應當承擔的部分,而有李某對剩余部分予以賠償。
最終,徐某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結論】
小徐并非徐某的兒子,徐某沒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徐某在小徐身上的撫養支出應作為不當得利,由何某和李某共同賠償。而徐某一直將小徐當做自己的親生孩子,為其注入了大量心血,在得知小徐實為妻子和他人所生之后必將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因此徐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也合乎情理,何某和李某應予賠償??紤]到何某是小徐的母親,也依然是徐某的妻子,因此本應由徐某承擔的部分賠償可予以減除,由李某支付剩余的賠償款額。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fysy/fyjdal/192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