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3月某日,祝某駕駛客車,與同方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龐某發生碰撞,造成龐某當場死亡。交警大隊認定祝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龐某與妻萬某系再婚。2005年10月法院判決萬某與前夫離婚,其子小邱,萬某離婚時小邱3歲,由萬某撫養,并由萬某承擔小邱的生活和教育等費用。2007年5月萬某與龐某登記結婚,婚后小邱隨萬某、龐某共同生活。
龐某死亡后,萬某、小邱為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祝某賠償各類損失,其中包括祝某賠償小邱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律師分析】
本案中,要確定祝某是否需賠償小邱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首先要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權利主體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養人的范疇,應以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扶養關系為前提,而不是與受害人存在事實扶養關系。其次,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屬于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而非真正的血緣關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精神,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并不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最后,判決侵權人給付繼子女被扶養人生活費,加重了侵權人的責任,繼子女有可能獲得非法利益。
龐某是基于其與宋某的夫妻關系才撫養小邱,并非法律的強制規定其有撫養小邱的義務,小邱并非龐某的法定被撫養人。因此,祝某不應當賠償小邱被撫養人生活費。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對象僅限于與受害人存在法定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不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據此,駁回了小邱要求祝某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項訴訟請求。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fysy/fyjdal/667.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