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某某與肖某某于2005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06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2007年9月15日生育女兒李某某。婚后兩人感情尚可,但有時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矛盾加深,李某某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原告李某某訴稱:我與肖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06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楹笪覀儍扇诵愿褚恢辈缓希偸菭幊巢恍?。2007年11月份,肖某某在生育女兒李某某后從家中出走,至今未給家中來過一次電話。我認為已無法和肖某某繼續生活下去,請求法院解除兩人婚姻關系;女兒李某某歸我撫養。
被告肖某某辯稱:李某某所稱并非事實,我是被他和他家人趕出來的。我和他之間的一些爭吵是因為我勸說他戒煙、戒酒。我不同意離婚。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李某某、肖某某雙方經自由戀愛而結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礎,雖然婚后因性格差異及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并無原則性矛盾和分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增進了解,互相關心體貼,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李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李某某要求和肖某某離婚,本院不予準許。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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