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張彤(化名)與被告王玲(化名)經人介紹認識,2000年12月舉行了典禮儀式,開始共同生活,2001年5月11日到民政部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01年陰歷3月26日生育女兒張X,2006年2月2日生育兒子張XX(兩個孩子現隨原告張彤生活),被告的嫁妝有沙發一套(2個單人、1個雙人)、洗衣機一臺、被子3條,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有長虹21寸彩電一臺(以上物品在原告張彤處)。
原告張彤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年到XX鎮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開始共同生活。自2008年11月份以來,我與被告由于性格不投,感情不和,經常吵鬧,彼此積怨,缺乏溝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我在外干泥水建筑工作,回家后被告不給我做飯,也不給我洗衣服,2009年5月13日被告被其哥強行帶走,至今不回我家,被告及其母親還到XX派出所告我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被告其哥及姐夫還趁我家無人之際推倒我家大門并對我家打砸一番,毀壞門窗,水缸被砸,我父親聞訊趕來還被他們打了一頓,我實在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們再生活下去已失去意義,我要求同被告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張X及兒子張XX,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庭審中稱被告的嫁妝沙發一套(2個單人、1個雙人),洗衣機一臺、被子3條,被告可以拉走,婚后共同財產有長虹21寸彩電一臺。
被告王玲辯稱:為了兩個孩子我不同意離婚,如果法庭判決離婚,我要求撫養兩個孩子(女兒張X及兒子張XX),并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撫養費,數額法院按規定判,要求分割共同財產21寸彩電及四輪拖拉機一臺。
【案件焦點】1、原、被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2、原、被告子女狀況及由誰撫養;3、原、被告財產狀況及如何分割。
【審理】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告張彤與被告王玲于2000年典禮同居生活,并于2001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已九年有余,且生育二個子女,平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被告雙方并無大的矛盾沖突,被告不同意離婚,有和好的意愿,為了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幸福及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原、被告不準離婚為宜。
【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彤與被告王玲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首先做好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是否可以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hyxg/hyflpx/257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