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12日,被告齊峰因生意周轉需要,向章偉借錢。章偉因手頭沒錢,便找到其女友原告黃敏,由黃敏向齊峰出借人民幣兩萬元,并由齊峰作為甲方、黃敏作為乙方出具借條一份。同年5月15日,原告將錢以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被告賬戶。
2012年7月,黃敏與章偉登記結婚。同年10月25日,被告齊峰向章偉賬戶轉賬兩萬元,章偉為其出具收到條一份,并署名黃敏。庭審過程中,原告黃敏提出,其沒有收到過被告的還款,也沒有授權章偉出具收到條。黃敏向法庭出具的短信內容顯示,其在2012年8月28日至9月16日多次向齊峰催款,并提供賬戶。
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月25日,法院以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為由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原告與章偉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評析】
第一,婚前債權婚后實現仍是婚前財產?;榍皞鶛啾M管在婚后實現,但在債權成立之時就已經產生存在利益,此利益雖無法即時實現,卻已確定存在。基于債的相對性,這種利益專門相對于債權成立時之債權人(債權轉讓除外),不因婚后實現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前債權在婚后實現,仍屬于夫妻一方之婚前財產。
第二,婚前債權之實現不適用家事代理。家事代理權在我國適用的法律依據來自于《婚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將婚姻法該條規定理解為,(一)夫\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是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雙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須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是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我國夫妻共同財產才屬家事代理權適用的范圍,此案婚前債權于婚后實現,仍屬于夫妻一方之婚前財產,故婚前債權不適用家事代理權。
第三,被告的還款行為存在惡意。從已查明之案件事實分析,借款是從原告黃敏的賬戶轉給被告,被告出具的借條中出借方亦載明是原告,因此,被告在借款時,顯然已意識到該筆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方是原告。從原、被告互通短信內容來看,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要求被告將錢打到其賬戶,后又明確告知此筆借款是原告個人行為,然被告在未付款之情況下,卻故意告知原告已將錢還給章偉,并于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于10月25日將借款償還給章偉,而不直接償還給債權人本人,顯然被告的還款行為具有惡意。原告主張未收到被告的還款,被告亦未提供原告授權章偉代收債權,或章偉將收到的借款本息轉交給原告的證據,故被告之付款義務不應免除,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息。
綜上,丈夫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未經妻子事前授權或事后追認的,代理行為無效。加之本案被告的還款行為本身存在惡意,因此,其應當償還原告黃敏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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