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1986年之前曾擔任A市民辦教師,1986年初,高某夫妻違反計劃生育政策。1987年8月20日,高某所在人民公社簽署“經研究給予解雇”的意見,9月15日,A市教育局對高某的考核登記表審批意見為“該同志因違反計劃生育,公社管委會不予發證,現決定予以除名,不發生產補助費”,高某即被辭退。
高某一直想知道辭退一事在人事檔案中如何記載,遂多次向A市教育局要求獲知其人事檔案內容。2011年10月,A市教育局給予高某答復,對其查閱自身檔案的行為不予準許,并向高某出示了當時作出辭退決定的相關依據。高某認為A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遂以A市教育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A市教育局允許其查閱、復印自身人事檔案資料。
【審理】
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中規定,條例中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而本案中,原告要求查詢的信息屬于人事檔案資料,不在上述條例所規定的信息范圍。參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故本案原告要求查閱并復印的資料違反上述規定,其訴訟請求無法可依,依法不予支持。
【評析】
一、人事檔案資料的機密性決定了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要求被告允許其查閱并復印人事檔案資料的起訴是否成立。政府信息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執政的重要依據。是重要的信息資源之一。我國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法規以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但政府信息公開也具有例外,即涉及到國家安全、個人隱私方面的信息明確禁止公開。人事檔案屬于機密文件檔案,不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信息范圍內,故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檔案材料,不能向社會無條件地提供。
二、本人不能成為查閱自身人事檔案資料的主體
為了維護人事檔案的安全和完整,除本人以外的任何個人、單位需查閱、借出人事檔案都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履行嚴格的程序,并辦理相關手續。關于人事檔案的保存、管理,應處理好保密與利用二者的關系,嚴格審批制度。查閱人事檔案須具備兩點,一是利用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干部到保管單位查閱;二是外單位查閱持單位組織的介紹信,經本單位的人事批準才可查閱。我國《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中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本案高某要查閱的是本人的檔案,查閱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該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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