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4月18日,田某和高某為給其兒子田俊看病,向朋友高孝琴借用渝A1X507號車由田某駕駛到重慶兒科醫院看病。當日12時53分許,田某駕駛渝A1X507號車由重慶市主城向長壽區方向行駛,致滬渝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727km+914m處時,車沖出高速公路與公路右側擋墻發生碰撞后彈回路面,造成車輛受損、車內人員田某、高某、蒲蘭芳、田俊受傷,田某當場死亡。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二支隊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田俊、高某、蒲蘭芳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高某當即被送往重慶市長壽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經鑒定其因本次事故目前遺有的右上肢單癱后遺癥構成Ⅶ(七)級傷殘。
原告高某與田某于2010年7月19日結婚,2012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田俊;被告高明生系田某的父親,符淑會系田某的母親,高宇航系田某與其前妻所生的女兒,跟隨高明生和符淑會生活。田某去世后,高明生、符淑會和高宇航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田某的遺產,此案尚在審理中;原告高某和田俊遂向本院起訴要求三被告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法院裁決】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高某的經濟損失共計315 421.60元,由田某和原告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的50%由田某的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進行賠償;
二、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宣判后,原告高某、被告高明生、符淑會、高宇航不服一審判決,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后,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高明生、符淑會、高宇航不服二審判決,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錯誤為由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高明生、符淑會、高宇航的再審申請。
【案件評析】
本案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夫妻婚內侵權糾紛。婚內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一方實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過錯行為,并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遭受損害的一種侵權行為。依照現行法律相關規定,只要行為人有侵權行為,并給他人帶來損害,侵權人則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與受害人的關系屬于婚姻關系,審判就侵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就存在爭議。
本案明顯應對侵權人依法追究責任。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現代法治的要求,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侵權責任主體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也沒有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任何限制性規定,更沒有因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而將侵權人排除在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之外。
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視為夫妻一方財產。因此,婚姻法對夫妻一方所獲得的侵權賠償款明確劃定為個人財產,這也為夫妻間的侵權求償奠定了基礎。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程侵害國家、集團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中的基本理論在婚姻法中同樣適用。
認夫妻婚內侵權民事救濟制度,也即是要在社會中牢固樹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地位平等思想,夫妻平等的觀念也將會在社會的進步發展中進一步深入人心。#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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