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8月11日,原告張某在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了借記卡,同年10月,張某曾兩次向銀行提出掛失。
同年年11月3日,張某在借記卡中存有余額1萬5千元。2017年11月4日1時55分至1時58分,此借記卡中的1萬5千元被取走。同年11月12日,張某報案,稱案件發生時第二次掛失的卡在自己手上,認為其余額被別人竊走。至今仍未被破案。
次年年2月22日,張某以農行某支行沒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為由訴至法院。
【律師意見】
上海經濟律師認為,農行某支行有義務提交張某的借記卡在ATM自動取款柜員機被支取款項過程錄像的證據或其他證明張某借記卡上的存款不是被他人支取的證據。鑒于農行某支行不能提交該證據,則張某借記卡中存款發生短缺的情形,推為他人偽造卡取款。
因此,張某的存款被他人持偽造銀行卡支取,農行某支行在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銀行卡上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在使用該卡辦理儲蓄時未謹慎保護密碼,以致密碼泄露并導致存款被他人支取上存在一定過錯,對此,張某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評析】
首先,銀行的支付義務。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應按時支付儲戶足夠本息,在儲戶無責任情況下,銀行應該無條件為儲戶到期支付。儲戶存錢入銀行,該款項的風險已經轉移為銀行承擔。因此,儲戶并不因為第三人竊取存儲信息并冒領而產生任何損害,銀行仍應按時足額地支付。
其次,銀行的安保義務。儲蓄存款合同在生效后,銀行對儲戶有保障其存款安全義務。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為存款人保密。商業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銀行對儲戶已經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
最后,銀行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具體到儲蓄合同,鑒于銀行安全保衛的特殊性,儲戶不便直接提取銀行內部的相關證據。
因此,在銀行經營場所發生儲戶存款被盜取的案件,應當由安保義務人銀行承擔舉證責任,即由銀行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過程中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張某與農行某支行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該合同,農行建材支行對發給張某借記卡的存儲交易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銀行卡的義務;張某使用該卡辦理存儲,應謹慎保管借記卡密碼。
本案的關鍵在于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這一舉證責任在農行某支行一方。銀行ATM的攝像資料記錄了張某存款被支取的全過程,是認定當事人過錯程度的關鍵證據,但農行某支行不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張某卡內存款不是被他人支取,應推定系被他人偽造的銀行卡所支取,農行某支行在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銀行卡的義務上存在過錯。
此外,鑒于張某三個月內丟失兩次銀行卡,推定其未盡到謹慎保護儲蓄卡及密碼的義務,亦有一定的過錯?;谏鲜龇治觯r行某支行應承擔損失存款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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