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鄧某之女與金某協議離婚后,金某與鄧某約定,將其女金某某在鄧某處寄養一年,金某每月支付金某某的生活費及其他費用500元。直至2010年金某才將金某某接走。其間金某并沒有按協議約定支付金某某的全部生活費及其他費用。于是鄧某以金某未按協議約定支付金某某的全部生活費及其他費用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金某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律師意見】
鄧某為金某撫養子女的行為構成寄養合同關系。鄧某與金某約定,金某將其婚生女金某某寄養在原告處一年,由鄧某對金某某進行撫養,雙方之間的約定構成了一種寄養合同關系。
【案件分析】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梢姡瑹o因管理中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即是管理人無義務。本案中,鄧某對于金某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是卻有約定的撫養義務。約定構成了一個為第三人創設義務的寄養合同,即由第三人鄧某履行撫養義務,金某按時支付撫養費用。寄養,是指父母出于某種原因無法與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撫養教育義務,而將子女寄放在他人家中,委托其代為撫養的行為。在寄養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第三人鄧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撫養義務,而金某只支付了部分生活費用,存在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hyxg/hyjdal/68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