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姜鵬4歲時,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鬧離婚了,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姜鵬由父親姜勝意撫養。多年來,姜勝意外出打工,姜鵬實際上是與年邁的爺爺、奶奶相依為命。之后,姜鵬的母親章金萍再婚,姜鵬的父親從不管他,母親也從不來看他。11歲時,爺爺、奶奶先后去世,姜鵬便和父親在一起生活,父親經常打罵他,后來還將其趕出家門,不管不問。姜鵬無家可歸,四處流浪,沾染了許多惡習,最終因盜竊被送到某工讀學校學習。姜鵬沒有生活來源,其父母一次沒有來看過他,更不要說給其生活費了。2012年3月,在當地村委會和律師的幫助下,姜鵬將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支付生活撫養費。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問題。父母離婚后均對子女拒不撫養,如何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子女擁有監護權,但這并非是義務。因此,父母是否對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監護屬于自己的事情,任何人無權干涉。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必須依法履行此項規定,不履行義務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將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姜鵬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撫養費用,直到其長大成人。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的法律問題?!段闯赡耆吮Wo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具體而言,依照《民法通則》、《婚姻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父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1)首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父母必須從物質上、經濟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養育和照料,使子女身體能夠健康成長,這是最重要的監護職責和義務;(2)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力。父母不得阻礙適齡子女入學或迫使其中途輟學;(3)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通過全方位的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養成良好的品質,使他們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都能得到健康發展。在加強教育的同時,也應加強管理,密切關注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防止他們作出與年齡不符的不良行為;(4)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護子女的人身權、財產權、繼承權不受侵害以及不得允許或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訂立婚約等方面;(5)代理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可見作為監護人,父母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不能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上述職責和義務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如派出所、村委會、父母所在單位等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本案中,姜鵬的父母離異后,姜鵬隨父親生活,但實際上是與年邁的爺爺、奶奶相依為命。爺爺、奶奶先后去世后,姜鵬的父親卻沒有盡到撫養教育義務,經常打罵他并將其趕出家門,致使他離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習慣。姜鵬的母親也沒有對他履行過相應的監護責任,既沒有給過生活費也沒有關心過他的生活和學習情況。姜鵬上之所以染上了許多不良行為,其父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他們能夠依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和教育職責,姜鵬就不會在外流浪,更不會染上許多不良習氣,其生理、心理都將健康正常地發展。本案中,未成年人姜鵬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有關部門,幫助他把不履行監護和撫養義務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確的。姜鵬的父母應當支付姜鵬生活教育等費用,直至其長大成人。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jhtw/jhjdal/69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