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鋼琴學習室系彭某、劉某、張某三人合伙開辦。2003年8月31日11時許,在該室學習鋼琴的8歲女孩秦某,到水文站宿舍坪場和幾個小孩追逐玩耍,被年僅5歲的女孩龍某推下幾米高的??捕軅?。經法醫鑒定,秦某因墜落地面造成左下唇貫通傷和左橈骨下段骺離骨折構成輕傷,并構成10級傷殘。其先后到湘西州人民醫院、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進行住院檢查治療,用去治療費8880.1元,加上傷殘生活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985.3元。因對此次事故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受害人秦某訴至人民法院。
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龍某將秦某推下坎致傷,應負主要責任,考慮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減輕責任,其所負責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擔,判處其負60%責任??鞓蜂撉賹W習室是學生練琴學習的地方,雖然租用的是二樓,但樓下坪場是學生出入的必經之路,出事地點在水文站院子內,是在學習室管轄范圍內,且沒有吃完午飯還是屬學習室管理時間內,在管理上有失職行為,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判處由開辦鋼琴學習室的合伙人彭某、劉某、張某承擔30%責任,并負連帶責任。受害人秦某因在不安全的地方玩耍造成受傷,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遂判處余下10%責任由受害人的監護人自行承擔。
[案情分析]
目前,社會上舉辦的各種美術、音樂、奧賽等興趣特長培訓班比比皆是。培訓班的舉辦者往往忽視安全教育,一旦釀成學生人身傷亡事故,損失慘重,相關負責人就相互推諉責任。就本案來講,受害人秦某和直接侵害人龍某均是未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事故的地點是在快樂鋼琴學習室管理的范圍,事發的時間為學習室管理之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清楚的,第一、直接侵害人龍某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由于其無系無民事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所以龍某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適當減輕,應負的民事責任由監護人其父承擔。第二、快樂鋼琴室即舉辦輔導班的業主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一直是社會爭論的熱門話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本案中,學習室的輔導疏于教育管理,致使龍某將秦某推下幾米高的保坎而受傷。因此快樂鋼琴學習室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負本案的次要責任。由于該鋼琴學習室是由彭某、劉某、張某合伙開辦的,該三合伙人對其過失行為應負連帶責任。第三,受害人秦某應負適當責任,在本案中也合乎情理。雖然秦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當時已滿8周歲,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在不安全地方玩耍導致事故發生,對此次傷害事故應自負一定責任。
[案情結果]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人民法院在處理本案中,堅持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裁判公正合理。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jhtw/jhjdal/70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