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監護責任不能因為委托了他人履行監護職責而免除
【案情】
小柯與小黃是某小學兩年級的同學, 5月23日課件休息中,兩人在操場上游戲,小黃扔一石頭正巧打中小柯的左眼。老師發現后當即將小柯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治小柯左眼失明,需換裝假眼,一共花費了醫療費用等3萬余元。小黃的父母因在外工作,無法照顧孩子,于是將小黃托付給姑媽黃某,雙方為此還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小黃住在黃某家里,由黃某負責安排上學、照顧生活;黃某對小黃的一切行為都要負責,小黃的父母對黃某的管教不得有怨言;小黃的父母每月付給黃某300元。
小柯的父親向小黃的姑媽要求賠償,黃某先支付了1萬元,但其后則表示已無力承擔,拒絕支付小柯的醫療費用。于是小柯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柯將黃某訴至法院。
【評析】
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委托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托監護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須有監護人委托與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委托監護實際上是一種合同關系。
本案中,小黃的父母與黃某之間關于委托監護的協議,約定由黃某代行全部監護職責,因此黃某應依約對小黃行使監護的職責。但在此情況下,受托人黃某并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說,受托人并不能依照委托監護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委托監護的約定是一種合同關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原則上不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小黃的父母與黃某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小黃雖被寄養在黃某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監護人,小黃父母的監護責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監護職責而免除,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小黃的父母應對小黃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作為監護人不能以其與受托人之間有關承擔責任的約定為抗辯事由而主張免除責任或拒不承擔責任,黃某在本案中不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起訴是錯誤的。
本案小黃的父母的監護責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監護職責而免除,應由小黃的父母承擔責任,黃某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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