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所取得的財產,除了雙方另外有約定或者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均歸為夫妻共有財產?!?br />
【案情介紹】
張某和顧某于2010年5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1月10日張某和顧某購買坐落于落于本市某去房屋一套,并和房地產的開發商簽訂了相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房由張某公積金支付首付款30萬元,至起訴之日止,雙方因為爭議,都沒有辦理銀行按揭,開發商不予交房。
2013年8月5日原告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和被告顧某離婚,并判令上述房屋歸原告所有。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都沒有異議,但對房屋的歸屬問題存在很大的爭議。
原告認為,房子應歸原告所有。主要理由是:房子是由原告公積金支付的,房子也未辦理交房手續,房子尚未取得所有權,現因原被告違約,開發商已終止履行合同,原告將辦理退房手續,該購房款首付本是由原告公積金支付,故因退還給原告。
被告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房子首付款雖然是原告支付的,但是購房事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原告在購房時,將被告一起列為買受人,購房合同、購房手續都是由夫妻雙方一同簽訂辦理的,故應當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因此該房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
我們認為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所取得的財產對價由誰支付,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有財產,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關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的規定,則應該適用于處理夫妻內部關系上,即婚姻關系解除需要分割財產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的財產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在本案應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的規定,判決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所有權后,再另行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定系爭房屋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房屋尚未取得房屋產證證,故對于權屬問題在離婚案件中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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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106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