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服裝廠在實際已接受了棉紡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辦理了認證及抵扣稅款的情形下,仍然辯稱未收到棉紡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他的行為有違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服裝廠對所欠棉紡廠的貨款依法負有清償責任。
[案情]
某棉紡廠與某服裝廠自2005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間,長期的、多次發生了買賣的關系,服裝廠向棉紡廠購買了大量的各類布料。在往來過程中,棉紡廠共向某服裝廠開具了30份增值稅發票,價稅經他們合計100余萬元。服裝廠陸陸續續給付貨款80余萬元。
其中,有一份價稅合計為1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服裝廠辯稱未收到而拒絕付款。雙方經多次協商了也未果,棉紡廠起訴至法院。
[評析]
一方僅持其開具給對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證據,主張欠款的權利,到底是不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關于服裝廠是否收到了棉紡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根據法院調查的證據證實了,服裝廠已持該份發票至國稅部門辦理了認證及抵扣稅款的手續,故可以認定服裝廠已經收到了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關于服裝廠是否已收到了與該份增值稅發票相對應的貨物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發票作為交易雙方的收付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增值稅發票還是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的原始依據和必要資料。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曾規定,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貨物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第017號,以下簡稱第17號通知)雖取消了關于必須在貨物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的規定,但同時又規定了一般納稅人必須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部門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由此可見,第17號通知并非允許一般納稅人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為了促進一般納稅人盡快納稅。否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賣方和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都有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嫌疑。這也是我國稅法所要防范和禁止的。實踐中,買方在接受賣方的增值稅發票后,如果發現賣方開具的發票與所供貨物不一致或根本沒有供貨,則在申報抵扣稅款的期限內,買方完全可以退回發票或要求賣方重新開具與所供貨物相符的發票,并可以依法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超過申報抵扣稅款的期限的,應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發票,辦理抵扣稅款退回等善后措施。
本案中,服裝廠在收到棉紡廠的增值稅發票后至棉紡廠起訴,既沒有以棉紡廠未交貨為由,追究棉紡廠的違約責任,也沒有退回棉紡廠開具給其的增值稅發票,而是按規定至國稅部門辦理了認證抵扣稅款的相關手續,因此,可以推定,服裝廠實際已接受了與棉紡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相對應的貨物。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服裝廠在實際已接受了棉紡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辦理了認證及抵扣稅款的情形下,仍然辯稱未收到棉紡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他的行為有違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服裝廠對所欠棉紡廠的貨款依法負有清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服裝廠給付12萬元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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