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工傷的認定要根據(jù)多項因素綜合認定,職工受傷需要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發(fā)生在工作場所的傷害不一定都能認定為工傷。
【案情介紹】
顧某系某酒店的保安。2013年4月20日晚上顧某進入酒店鍋爐房時被值班鍋爐工趙某叫住,趙某要求顧某為其代燒一會兒鍋爐。
半小時后,顧某被鍋爐內噴射出的火焰燒傷,經醫(yī)院診斷為面頸部及雙上肢Ⅱ度火焰燒傷。顧某認為其是在趙某安排下、在酒店的工作時間內受傷,依法應當被認定為是工傷,遂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
【律師分析】
顧某在工作單位所受傷害能否構成工傷?對此應當應綜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因素進行判斷。
一、關于工作場所
本案中,顧某系在酒店鍋爐房內受傷,各方的當事人對此均沒有異議,應當認定顧某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
二、關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顧某從事保安工作,在沒有鍋爐上崗操作證和非受用人單位指派的情況下,擅自應工友趙某的請托燒鍋爐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串崗,但燒鍋爐是為酒店的必要工作,且酒店因人手不足,其應趙某請托代燒鍋爐,客觀上也確為酒店創(chuàng)造了經營效益,因此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以認定顧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三、關于工作時間
本案中,根據(jù)顧某的排班表,顧某受傷時間約為晚上8點,當晚酒店并未安排或指派顧某加班或代班。雖然顧某認為其受傷的時間是趙某的工作時間和公司的生產時間,但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工作時間”應指受傷職工的工作時間,而顧某的受傷時間并非在其工作時間內,因而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應當依法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綜合以上的分析,顧某所受傷害并能認定為構成工傷。
【律師提醒】
值得提醒的是,雖然本案中顧某所受傷害不能被確認為工傷,不享有工傷賠償請求權,但客觀上,趙某及酒店為顧某在本案用工中的受益主體,顧某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另案向趙某及酒店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根據(jù)各方的過錯及受益程度確定責任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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