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遺產沒有實際分割的,繼承人對其實際繼承的財產尚不確定,故另一方在繼承財產確定之前不能對應得遺產進行分割。
【案情】
林某、張某兩人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8月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就子女林某某的撫養達成協議,在兩人的《離婚申請協議書》財產分配一欄注明無共同財產。
另查明,被告林某的父親林年某與母親呂某于1967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林某等三子女。林年某于2002年出資42萬元購買取得某化工廠的廠房等設施,系林年某和呂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林年某于2005年4月份去世某化工廠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林某,但林某從未獲得股份也不是實際經營者,林某等人也未對化工廠進行分割。2012年10月,重慶某化工廠被征收并獲得460萬元的補償款,由林某的妹妹收取并代為保管。
張某稱林某的妹妹獲得拆遷款后向林某轉賬支付35萬元,現金支付5萬元,并非借款而是對林年某遺產的分割,因此要求對林某所繼承的份額進行分割。林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林年某的遺產并未進行分割,且張某離婚時應當知曉林年某的遺產,原告的起訴已經過訴訟時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br />
【評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本案中林年某于2005年4月去世,其出資購買的某化工廠屬于遺產,其后因該化工廠拆遷而獲得的拆遷款亦屬于遺產,不因時間而改變。而林某、張某于2005年8月離婚,因此屬于林某應繼承的林年某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以實際確定的財產為準,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房產就不能進行分配。
林某繼承的事實從林年某死亡之日起已經確定,雖然繼承已經實際開始,但因為林年某 的遺產并未實際分割,林某對其實際繼承的財產尚不確定,張某只是舉示了林某的妹妹向林某轉賬35萬元、現金支付5萬元的證據,林某稱此為借款,張某并無其他證據證明林年某的遺產已經進行分割。
【裁判】
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更多婚姻家庭類法律文章
http://www.ynssly.com/hyjt/
上海離婚律師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111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