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某與劉某于2015年5月登記結婚。但因婚前感情薄弱,婚后雙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經常吵鬧?;楹蟛痪脛⒛硲言辛耍珓⒛辰洺SX得感覺不到婚姻的溫暖而不想要小孩。
在懷孕5個月后,劉某還未與石某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到醫院做了引產手術。石某得知該情況下,十分氣憤。
石某以劉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并要求劉某因擅自墮胎行為賠償損失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劉某擅自墮胎的行為是否侵犯石某生育權,及其是否應該賠償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劉某擅自墮胎的行為不構成對石某生育權的侵犯,無需對其進行賠償。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對于生育與不生育的選擇,國家法律賦予婦女有權自行決定。生育權作為人生來具有,且與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雖然男性公民也具有生育權,但其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才能使生育權實現,即當夫妻雙方意見一致時,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決定?!?br />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為由,主張妻子侵犯其生育權并請求損害賠償時,則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當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并致使感情確已破裂,導致一方請求離婚時,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后,則應依照《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劉某雖未經其丈夫石某的同意擅自終止妊娠,但其行為屬于道德問題,并不違法,也不構成對石某生育權的侵犯,故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妻子擅自墮胎的行為,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法院對丈夫一方以此為由提出的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206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