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經他人介紹,黎某與吳某相識,并于2015年3月結婚。度完蜜月后黎某外出打工,一年難得回家一次。吳某與男同學沈某關系曖昧,加上一些傳言,黎某懷疑妻子搞婚外戀。不料,2016年4月,吳某在醫院剖腹生育一男孩,并取名黎某華(化名),剖腹產手術同意書由沈某簽署,剖腹產手術費沈某承擔,新生兒父親登記為沈某,黎某華隨吳某生活。
2017年黎某起訴要求與吳某離婚。訴訟中,黎某稱黎某華非其親生,并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吳某則辯稱孩子是雙方婚生的,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作親子鑒定,并將黎某華藏匿,致無法順利進行親子鑒定。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黎某申請親子鑒定遭拒后,能否據此判斷黎某與黎某華之間并不存在父子關系,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黎某在申請親子鑒定遭拒后,法院可以此認定其與黎某華之間并不存在父子關系。具體理由如下:
由于親子鑒定行為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還涉及到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當案件中存在夫妻中有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時,則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則理應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當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并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產生對其主張確信的基礎時,其才能夠進一步請求進行親子鑒定。
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準確確定親子鑒定行為中舉證妨礙的構成條件,并合理并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既不能一味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否則將會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也不能忽略申請人一方的證明責任,否則可能導致權利被濫用,且不利于穩定家庭關系及保護被申請人隱私。法院對雙方自愿要求做親子鑒定的訴求,也均應依法應予支持。
當被申請人無理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并導致親子關系存在與否無法確認時,法院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依據以下條件進行判斷: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撫養和教育;二、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三、被申請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四,被申請人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只有案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時,法院才能推定對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成立,而本案符合上述條件,故可以認定黎某與黎某華間不存在父子關系。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申請人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的行為遭到被申請人拒絕時,法院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可以推定對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依法成立。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208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