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和李某是對門鄰居,張某開辦有一個公司,生意大,經濟條件好;李某是一名教師,教書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鄰居關系,在李某的精心輔導下,張某的女兒學習成績很好。由于雙方所在的a市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對機動車限購要求很高。李某為了在限購車輛政策出臺之前也能夠擁有一輛私家愛車,就向張某提出借款購車,張某因李某照顧其子的學習,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轎車贈與李某。
張某和李某為慎重此事,特簽訂贈與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張某無償贈與李某一輛小轎車,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交付車輛和進行過戶。
【爭議】
這個案件的爭議在于如果張某在交車前或交車后反悔,李某是否能得到轎車
【評析】
合同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類。比如說可以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也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可以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也可是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也可為主合同和從合同;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等等。
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予他人的,由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是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有幾種情形:一、普通的贈與合同;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F在爭議較大的主要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最多的觀點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他們認為: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是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二個成立的條件不一樣。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而實踐合同除了雙方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生效。贈與合同也一樣,經過承諾,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不必等待,所以是諾成性合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便要付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用付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為什么會存在爭議呢,原因在于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具有撤銷權的緣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所以如果張某在交車以前撤銷了贈與,李某則不能夠得到小轎車。
贈與物的交付標志著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后,就表明了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按理說贈與人不能反悔。但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p#分頁標題#e#
如果受贈人具有以上不法情形,則其行為與我國的公序良俗和傳統倫理觀念嚴重背離,屬于不好的行為,所以,法律特意賦予贈與人、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撤銷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狀。這種情形下撤銷權與贈與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銷權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
所以車輛交付后,在正常的情況下,即便張某在交車后反悔,李某也可以得到小轎車,除非是李某違反法律規定,做了以上規定的不法情形。
因張某撤銷了贈與,而使李某不能夠得到約定的小轎車。李某如果受到損失,是否可以尋求權利救濟呢。由于贈與人的撤銷權有任意性撤銷權和限制性撤銷權兩種,因此,李某因贈與合同撤銷所受的損失,也應當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由于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經過承諾,形成一致的意見,則合同成立生效。雖然贈與人具有法定的撤銷權,但如果李某為簽訂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費用,,讓其遭受了經濟損失,那麼李某有權要求張某賠償相關的損失。在贈與物交付后撤銷,由于前提條件是李某有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所以贈與人或因受贈人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撤銷贈與得到法律支持,則李某應該返還車輛。
所以如果李某未得到受贈車輛,李某的權利救濟需要分清情形:在贈與物交付前撤銷時,李某有權要求張某賠償損失;在贈與物交付后撤銷時,因該撤銷贈與的前提是張園實施了法定的侵犯違背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所以李某無權要求張某賠償有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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