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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爺所立代書遺囑,僅僅只按印沒有簽名,對于受過教育,并能識字書寫的王大爺來說,有違常理。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并不符合“遺囑人簽名”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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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余的11369元預交醫療費本為王某與其丈夫雷某的共同財產,雷某死后,雖然雷某某對雷某的遺產的部分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本案無法一并處理繼承事宜,故應將案由確定為不當得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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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代某甲死亡后,涉及到繼承人是否繼承其遺產以及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的問題,因此在本案中,代某甲的繼承人不應對該債務與保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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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甲是宮乙的弟弟,宮乙不幸車禍去世。侵權的車主賠償了13萬元,宮甲領取了這13萬元并占為己有,現在宮甲的父母起訴宮甲要求返還13萬元賠償款,該案應當立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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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贈與沒有生效前遺囑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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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并不屬于法定型的代書遺囑或自書遺囑,而是沒有類型化的其他遺囑,可以類推適用自書遺囑的規定,但其效力位階明顯低于法定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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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定中止、中斷事由,因法律繼承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行使繼承權也會因超過訴訟時間的規定致不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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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事人所立遺囑符合訂立遺囑要求的“遺囑自愿”原則并且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應當對該遺囑的有效性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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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當時人簽訂的協議是否屬于遺囑時,應依據遺囑的定義及特征進行判斷。如果該協議不符合遺囑的相關特征,則應根據協議實際具有的性質決定其適用的法律,避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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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和喪葬費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才會發生的,是單位向被繼承人家屬發放的費用,所以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應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立案,以確認這筆費用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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