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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諾書并未侵犯遺贈人的生前權益,內容合法有限,但效力僅限于原、被告之間,對于其他共有人沒有約束力,部分產權人對于非產權人的居住承諾無法實現,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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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謝先生的遺贈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不符合遺囑成立要件,屬無效民事行為,遺囑無效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呂小姐不能憑遺囑繼承謝先生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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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規定已非常明確,但近年來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離婚后對共同債務履行引發的民事糾紛,在債務清償類糾紛中的比例不斷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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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為父親李某方所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因此,李某夫婦死后,訟爭土地應收歸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為其繼承人承包,更不能將訟爭農地的承包權作為李某某夫婦的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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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其合法財產性權利,屬于可繼承之財產;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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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某雖以其小兒子蘇某康的名字存款,可是并沒有將存單以及密碼交給其小兒子蘇某康,故存款所有權并未轉移而存款所有權仍屬于蘇某,因蘇某未留下遺囑,因此這80萬元應按法定繼承應當由兄妹三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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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存在形式缺陷,但如有證據證實遺囑人合法行使了自由處分權且遺愿真實也就修復了該缺陷,認定遺囑有效更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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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屬于公民合法取得的財產。可以通過在產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人的戶籍情況,對該房屋的擴建、改建、買賣進行限制。從而保證宅基地的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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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繼承人白某與前妻生有一女兒白某麗,離婚后女兒白某麗由前妻負責撫育并隨其生活。1994年6月白某與被告程某開始同居生活直至白某病故。同居期間,白某與被告程某共同購買某小區商品房一幢,房屋所有權證內房屋所有權人為白某,共有人為程某。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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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孤寡老人王伯伯想到自己已年過古稀,遂于2008年1月與自己的葛某簽訂一份贍養協議,協議約定:由葛某將王伯伯的原市區住房轉讓,并以轉讓款購買面積較大的郊區房屋一套,便于與王伯伯居住在一起;自協議簽訂后,王伯伯的起居生活、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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