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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證人王某陳述其代為許某接收建筑材料的事實,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冒然采信,銷售清單充其量證明王某收到李某建筑材料的事實。李某沒有證據證實其與許某之間曾就買賣合同的數量、價款達成一致,本案訴爭的買賣合同無法予以認定。另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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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撤回前訴時,起訴狀副本已送達乙,甲在除斥期間內通過訴訟方式向乙作出的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乙,甲已依法行使了形成權。后訴中,甲訴請法院確認其前訴形成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受除斥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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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傳銷活動引起的。法院不該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所以應按照法律的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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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債并不因合同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歸于消滅。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二者能夠并存,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是因違約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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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規認定分包人是以個人名義和本案原告簽訂的供貨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供貨合同僅約束分包人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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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被告提供蔬菜,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供應蔬菜給被告,都是由被告倉管員在入庫單上簽字確認,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辦公室出具的承諾書是代表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并承諾返還,且原告為善意,因此被告辦公室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出具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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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依據由對方簽名之書證主張對方承擔責任時,理由當然應該有主張權利方承擔書證上簽名的真實性,不然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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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公司與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經營場所為同一地址;兩公司均行使了作為貨物買方的合同權利;兩公司組織機構、財產、業務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故判決名人公司支付原告貨款,名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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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和杜某之間的買賣協議達成,但是并沒有完成車輛的交付,陳某享有該車的所有權,有權對該車進行處分。因此陳某與秦某之間的轉讓有效,且又進行了登記,秦某當然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該車歸秦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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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支付貨款的證明責任不僅包括支付的金額,還有支付的時間,如果因為時間不明而引發爭議時,買受人若不能證明支付時間進而證明支付的貨款數額,就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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