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譚某經過李某的介紹向某公司購買了20000元的產品,并享受了很多優惠,推薦人李某也可以得到獎金。譚某將20000元匯入了劉某的賬戶,由劉某再匯給公司。次日,劉某以譚某的名義向該公司訂貨10000元。之后,因該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被湖南省漢壽縣公安局立案查處,譚某余下的貨款,該公司還沒有發貨。譚某向劉某討要貨款沒有結果,就將其告到法院,要求返還10000元貨款。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因為傳銷行為而引起的經濟糾紛該如何認定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認為原、被告的糾紛是因為傳銷活動引起的。法院不該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所以應按照法律的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咸陽愛心總公司1930名傳銷員傳銷糾紛如何適用(1998)38號通知的復函: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處罰,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為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將其作為民事案件審理。對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傳銷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下發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一審和二審案件,也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辦理,但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方當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本案原告譚某,在了解公司會員銷售優惠后向該公司購買產品,通過將款20000元匯給被告劉某,并由其匯給公司,并且公司發給原告11700元貨物。江西某公司負責人林某、王某等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漢壽縣公安局立案查處,致使譚某余下貨款未發貨引發原、被告之間糾紛,本案屬于因傳銷行為發生的糾紛,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受理。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mmht/mmjdal/2220.html,歡迎分享.